本總會于2006/04/24由魏鴻燈常務監事率魏纘斯、魏山雄理事及秘書處魏炳煌秘書長、魏邦副秘書長及魏永剛總務長等六員至廣東深圳「竹園賓館」與河北省巨鹿縣領導及魏徵研究會、魏氏宗親會簽訂明年十月左右於河北省巨鹿縣舉行『世界魏氏宗親總會第四屆懇親大會』承辦權,会议正式确定了世界魏氏宗親總會舉辦第四屆懇親大會計畫要點:
世界魏氏宗親總會舉辦第四屆懇親大會計畫要點 一、規劃權責: (一) 主辦:世界魏氏宗親總會 (二) 承辦:河北省巨鹿縣魏氏宗親會 (三) 協辦: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政府 河北省巨鹿縣魏征研究會 (四) 指導:中華魏徵文化事業發展促進會 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政府 二、籌備工作: 由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共同遴員設置,「世界魏氏宗親總會第四屆懇親大會籌備委員會」,並制訂籌備工作進度管製表暨籌備委員會辦事細則展開籌備工作事宜。 三、大會時間、地點: (一) 時間:公元二○○七年十月26至28日,大會活動議程以二至三天為限、其餘時程以安排與會人員旅遊觀光或訪親聯誼為原則。 (二) 地點:大會會場由承辦單位先期勘察,包括旅遊、參訪行程等之規劃,提出初步建議,必要時得由主辦單位會同勘察決定之。
四、大會出席人員: 以魏氏族親為對象由主(承)辦單位依計畫召集之,並得禮邀主管單位曁相關團體貴賓蒞會指導。
五、大會任務訴求: 大會主題:巍巍魏氏、鉅鹿本源,慎終追遠、宏揚祖德 1. 以闡揚中華優良歷史文化為理念│傳承先祖唐相魏征公學術思想之研究。 2. 以珍惜魏氏族裔血濃於水之宗誼為主旨│舉辦緬懷祖德、敦睦宗誼等活動。 3. 以創展事業、幸福同心之願景相互勵│展示宗賢創業成就等觀摩活動。 六、規劃要項: (一) 文化學術事項: 1. 擬定大會中心議題。 2. 發行「巨鹿會刊」第四屆懇親大會特刊。 3. 規劃專題講座│禮邀學者蒞會講演。 (二) 敦親睦族事項: 1. 舉行追悼魏氏列祖列宗祭典│研訂祭典程式、力求儀典莊嚴隆重。 2. 召開第四屆懇親大會│研擬(徵求)議業、塑造會議輕鬆和諧氣氛。 3. 表揚宗賢「治學創業」有成,儘先接受推薦、講求名實相符並將受獎事蹟編制芳名錄。 4. 舉行「巨鹿之夜」聯歡晚會│以演藝團體、或業餘社團演出、由承辦單位本效果考量決定,其節目內容以能配合大會活動訴求為著眼。 (三) 事業展示事項: 1. 承(協)辦單位得視需要在會場所在地區設地區經建成果展示會、並安排與會人員參觀時程。 2. 主辦單位得徵求在大陸地區之魏氏台商、以經營事業之成就參與是項展示會活動。 3. 為增進是項展示會效應、得將展示會活動之報導先期在「魏氏網站」披露。 4. 「巨鹿會刊」得經參展當事人之委託得以廣告或新聞廣告方式、增辟專欄報導。 七、經費籌措 (一)經費來源: 1. 主辦單位: (1) 贊助、樂捐 (2) 收取與會人員出席費:臺灣地區暨港、澳海外地區出席人員出席費每人美金壹佰元,並以50%撥付承辦單位自行運用。 2. 承辦單位 (1) 主辦單位撥付之大會之台、港、澳曁海外地區出席人員出席費50% (2) 贊助、樂捐│得以承辦懇親大會名義洽請地區相關機構團體或企業人仕予以現金或實物之贊助、樂捐。 (3) 大陸地區魏氏宗親出席人員(不含承辦單位所在地區出席人員)每人出席費人民幣參佰元。 (4) 承辦單位所在地區出席人員出席費額度由承辦單位自定。 (5) 出席人員偕眷屬一人及列席人員不收出席費。 (二)經費運用: 1. 下列經費由主辦單位支付: (1) 以主辦單位名義致贈與會出(列)席人員之會議資料、刊物、紀念品、獎品、獎座 (2) 大會籌備工作期間在主辦單位所在地區、籌備工作作業等行政支援所需支付之費用。 (3) 懇親活動行程結束時、主辦單位為致謝籌備工作人員之餐宴或致贈紀念禮品。 (4) 主辦單位委託承辦單位代為採購物品或墊付金額、宜於大會閉幕之同時歸墊清償。 2. 下列經費由承辦單位支付: (1) 出席人員于參加大會活動期間之餐飲包括,承辦單位表示迎賓之餐宴,懇親大會大會餐。 (2) 大會會場之租借及會場佈置費用。 (3) 大會追悼先祖祭典之設施、祭品所需之費用。 (4) 懇親大會期間(不含議程結束後之旅遊參訪活動)出(列)席人員之交通運輸調度支持、安全警衛、醫療應變與設施所需費用。 (5) 以懇親大會名義制發之大會手冊、出(列)席證、紀念禮品、紀念章等必要資料等製作費用。 (6) 籌備工作期間在承辦單位所在地區從事籌備作業與行政支持所需支付之費用。 (7) 「巨鹿之夜」聯歡晚會,演藝團體之延聘暨節目製作演出等所需費用。 3. 前項未及事項或臨時必需增列支付之費用,另由主、承單位協調補充或更正之,由大會秘書處循會計作業程式處理之。 4. 主(承)辦單位對本案經費之預算編列、運用審核、收支管制,應本會計作業正常程式,備有帳冊簿據保有原始憑證,尤其對贊助樂捐之征信不可疏忽。 5. 會員個人: (1) 出席大會會員往返交通餐宿旅遊等費用除大會期間列有招待事項外概行自理。 (2) 臺灣地區出席人員由主辦單位統一委由旅行業者安排為原則。 (3) 出(列)席人員包括海外及大陸地區出席人員除委由旅行業者承攬安排外,如有委由承辦單位代辦者,由承辦單位協助之(包括在開會地區餐宿旅遊等行程之代辦) (4) 是項出席人員旅程行動準則相關事項由主辦單位隨懇親大會主計畫公告周知之。
八、行政事項: 懇親大會活動期間應開設大會秘書處(含服務台)辦理會員報到、管制大會議程,處理會員服務等事宜,大會秘書編組人員由懇親大會籌備委員會成員編成之。 (1) 懇親大會活動期間,主(承)辦單位應隨時紀錄議程實施之利弊得失,並於大會結束之直後召開檢討會,聽取參與大會籌備工作暨執行大會會務人員之報告與建議。 (2) 本計畫構想經主、承辦單位,經由通訊方式多次交換意見後所擬定。 (3) 為落實規劃構想,主、承單位約定相互派員在深圳地區會同審定本規劃構想並簽定協議書,確定「世界魏氏宗親總會第四屆懇親大會」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分工協調展開籌備工作之權責。 (4) 承辦單位得依本案簽定協議書後於二個月內補行以正式「申請承辦世界魏氏宗親總會第四屆懇親大會」函件送達主辦單位憑辦。 (5) 主辦單位得於本案協議書之簽定、提報理、監事會議,核定承辦單位之申請案件。 (6) 主辦單位得於確定承辦單位之同時擬訂「世界魏氏宗親總會第四屆懇親大會實施計畫」並付之實施。 (7) 其他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調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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